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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告 知 书

   信息来源:医保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4年05月29日 16:13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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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告 知 书

审批事项名称

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审批(夫妻单独)

项目编号

420111010882860001

申请方式

个人申请

审批部门

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办人

梁鸣 周芳

联系方式

027-87753048

证/书名称

《生育证》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申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街乡审核时间)

设立(收费) 依据

设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解释(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省条例》)

收费依据:无

受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洪山区,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但均不在洪山区且在洪山区居住半年以上;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3、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网上申报的,申报后应及时将有关证件送街乡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2、夫妻及其子女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3、《生育证申请表》1份。

4、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申报街乡的,应提交其户籍地乡镇街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地不在申报街乡的,应提交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地乡镇街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6、双方或一方属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未收养过子女的还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工作流程

1、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其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街乡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如申请人符合《省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且提交的证件材料齐全,街乡卫生计生部门应予以受理,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3、审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雄楚大街197号 邮政编码:430000

咨询电话:027-87753048 监督电话:027-8775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