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信息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操作办法

   信息来源:医保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4年05月21日 09:35      点击率: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公费医疗的文件精神,在原武汉纺织工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武纺字〔95〕19号)的基础上,参照鄂卫发〔2001〕17号、鄂卫公〔2002〕5号、鄂卫公〔2004〕440号等文件,总结各高校的先进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整理修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

(一) 在职的正式教职工

(二) 离、退休人员

(三) 大集体职工

第二条 院内就诊:

(一) 凡校医院有条件的项目,均在校内检查治疗。

(二) 校内就诊一律凭本校病历本挂号,无病历按自费处理;病历只限本人使用,如发现冒名使用者,对责任双方给予批评教育,医药费按自费处理,并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半年至壹年的处罚。医务人员要规范的作好病历记录。

(三) 教工和退休人员校内就诊自付10%;享受优诊待遇的人员自付5%;离休人员基本医疗按省、市文件精神,医药费、治疗费免收。

(四) 门诊药量严格实行“急三慢七”,即急诊病开三天药量、慢性病开七天药量。

(五) 校内就诊挂号费为:每人次0.5元,急诊、五官科每人次一元。原则上一科一号,同一张处方开药不超过五种。

(六)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与学校一致,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双休日及节假日全天24小时安排医护人员值班,只看急诊。周四下午照常门诊,遇有政治学习或其他安排时,只看急诊。

(七) 一般治疗(如输液、肌注、皮试、换药等)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急诊治疗费加倍收取。

第三条 院外转诊:

(一) 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内条件限制需到校外诊治者,须经本校医师在校内病历本上签署意见,开具转诊单,方可到对口医院就诊,急诊在校外医院看病后,三日内必须到校医院备案,住院病人医师签署转诊意见后要报医院领导批准。

(二) 对口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口腔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市十二医院、结核病医院、荣军医院。

(三) 对口专科:市一医院皮肤专科、市一医院东湖门诊、市三医院烧伤专科、洪山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

(四) 普通教职工、退休人员和统筹患者限住普通病房,每日床位费在20元以内;高知高干和离休人员每日床位费用标准在40元以内;ICU、CCU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 五) 母婴同室病房的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报销;温馨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在公费医疗范围之内。

(六) 校外门诊急性病一次取药不超过一周的用量,慢性病不超过两周的用量。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七)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住院时首次不借款,以后按医院催款单数额的70%借款。

第四条 报销手续及范围:

(一) 医疗费签字报销必须递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转诊医师签署意见的校内病历、转诊单、转诊医院病历(有详细的检查诊断和用药记载,住院应有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双处方底页。材料不全不予报销。

(二) 医疗费报销为门诊每学期一次,每学期末集中签字报销。离、退休和住院人员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的第三个星期四上午(财务处也同时办理报销手续),其他时间一律不予签字。

(三) 经校内转诊在对口医院看病,教职员工、退休人员门诊报销80%;教职员工普通疾病住院报销85%;退休和高知高干人员普通疾病住院报销90%;离休人员按相关政策基本医疗费用全报(自费医疗范围除外)。

(四) 特殊情况经医院领导同意或急诊在非对口医院就诊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60%。

(五) 经医院转诊,在对口医院作一般检查,费用在100元及以上者,50岁以上人员报销80%,50岁以下人员报销75%。

(六) 大型检查(如MRI、CT、ECT、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等)结论与初步诊断或一般检查结果相符时,50岁以上人员报销60%,50岁以下人员报销50%;特殊检查结论与初步诊断或一般检查结果不相符且有新的重大疾病发现时,50岁以上人员报销80%,50岁以下人员报销75%。

(七) 一个月内在同一个部位或器官做二次以上或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次检查费用。

(八) 因病需用免疫方面的药物(如干扰素、胸腺肽、核糖核酸等控制使用的药品)治疗者,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批准,费用报销70%。

(九) 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剧烈性传染病的医药费,除规定的自费部分外,基本医疗费用据实报销;根据病情确需做磁共振、CT、彩色多普勒等检查单项在100元及以上的,须经医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费用报销95%,一个月内重复上述检查者按第四条(七)款执行。

(十) 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工伤残的第一次住院医药费据实报销,出院以后的费用则按一般人员报销。

(十一)教职工因工出差、进修,凭急诊病历和盖有急诊章的药费收据(县级以上医院)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平诊不报销。教职工探亲期间医药费,凭急诊病历和盖有急诊章的药费收据(县级以上医院),报销60%,平诊不报销。

(十二)离休异地安置人员,经学校有关部门考察批准,可在当地选一至两所公立医院就诊,其费用据实报销。在选定医院以外看病的费用按80%报销;离、退休人员在外地探亲(子女或父母)急诊按80%报销,平诊按60%报销。

(十三)医疗费是按年度结算,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即2007年只报销2007年和2006年的医药费,不报销2005年以前的(包括2005年),以此类推。

(十四)用药范围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