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文件
武纺大〔2025〕11 号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 已经 2025 年第 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25年7月2日
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医疗费管理,保证教职工在校内外就医的基本需要,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费医疗行为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1〕17 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 102 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学校、个人合理分担” 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人员。
(一)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
(二)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事代理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对 口医院。
(一)市内对 口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梨园医院、中部战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金银潭医院)、荣军医院、新华医院、湖北省省直机关医院、武汉市三医院、江夏人民医院、江夏区中医院。
(二)专科对 口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肿瘤医院、洪山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武汉市肺科医院、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武汉市精神病医院)、武昌医院(精神科)、武汉市八医院(肛肠专科)、武汉体育学院医院(骨伤专科)。
第四条 校内就诊。
(一)凡校医院有条件的诊疗项目,均在校内检查治疗。
(二)校内就诊须持有校医院发放的盖有校医院公章的病历本挂号就诊,不带或无病历按自费处理;病历只限本人使用,如发现冒名使用者,对责任双方给予批评教育,医药费按自费处理,病历所有人半年内不得享受教职工医疗费相关待遇。
(三)在编在岗及退休教职工校内就诊费用自付 10%;优诊教职工自付 5%;离休教职工基本医疗按省、市文件精神,医药费、治疗费免收。
(四)校内就诊挂号费:每人次 1.00 元,70 岁以上教职工免收挂号费,原则上一科一号。
(五)门诊药量实行“ 急三慢七”,即急诊病开三天药量,慢性病开七天药量,特殊情况可开一个月的用量,同一张处方开药不超过五种。
第五条 校外转诊。
(一)教职工因病就诊须先在校医院检查治疗,确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内条件限制需到校外定点医院诊治者,由校医院接诊医师开出转诊单,方可到对 口医院就诊,每次转诊单只能使用一次。
(二)住校外职工突发疾病时,可在就近的对 口医院就诊,但应在三日内到校医院办公室登记,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三)需住院治疗的教职工经校医院医师签署转诊意见后,须报医院办公室报备。
(四)因病情特殊,确需转往省外医院治疗的教职工,应提交由省卫生厅授权的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签署的转诊意见、外省医院同意接收治疗的函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五)离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经本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出具证明并报校医院办公室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定一至两所公立医院就医。
(六)校外门诊急性病一次取药不超过三天的用量,慢性病不超过一月的用量。
(七)教职工住院者,入院时不予借款,费用由个人垫付,入院之后按医院催款单金额的 70%到校医院办理借款手续,一次借款数最高限额不超过 8000 元,借款时必须提供医院住院病人催款单。如因病情危急所需费用超过上述金额,须经分管校长审批。
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患者,医疗费自理。
第六条 报销手续及范围。
(一)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分别为每月第三周的周二(阳光)、周三上午(东湖)、周四(南湖),如有特殊情况,则往后顺延至第四周。
(二)公费医疗医药费报销,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与审核。医疗费报销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门诊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1.学校门诊病历;
2.转诊证明;
3.校外医院病历;
4.医药费发票原件(含电子发票);
5.与发票金额对应的药品及治疗的门诊费用清单。
住院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1.转诊证明;
2.住院发票原件(含电子发票);
3.出院记录;
4.住院费用清单。
(三)经校医院转对口医院就诊的教职工,门诊医药费报销85%;在职教职工普通疾病住院医药费报销 85%;退休和优诊教职工住院报销 90%;离休人员按相关政策基本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自费医疗范围除外)。特殊情况经医院院长同意或急诊在非对 口医院就诊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 60%。经医院转诊对 口医院检查费用在 100 元及以上者,50 岁以下人员报销 75%,50 岁以上人员报销 80%。非对口医院报销 60%。
(四)大型检查(如MRI、CT、ECT、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等),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部位或一个器官的检查。一般检查已明确诊断的,不能重复检查,重复检查发生的费用自理。凡在一个月之内在同一个部位做两次及两次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者,只能核报一个次检查费用。凡在一个部位或器官同时作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种项目的检查费用。凡申请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其结果正常者,个人负担的费用在第五条(三)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 10%(离休人员增加 5%)。
(五)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疾军人以及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的医药费,除规定的自费部分外,基本医疗费用据实报销;根据病情确需做磁共振、CT、彩色多普勒等检查单项在 200 元及以上的,须经医院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费用据实报销。一个月内重复上述检查者按第五条(四)款相关规定报销(增加 5%)。
(六)在职、退休教职工和女职工分娩住院床位费标准不超过 40 元/日;优诊和离休教职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 50 元/日;ICU、 CCU 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床位费超标部分自理。温馨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在医疗报销范围之内。
(七)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工伤残的相关医药费据实报销,其他疾病的费用仍按第五条(三)款相关规定报销。
(八)教职工因公出差、进修期间的医疗费用凭所在部门派出证明、病历、县级以上医院票据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教职工探亲期间医药费,凭急诊病历和盖有急诊章的县级以上医院票据,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九)离休异地安置教职工,经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考察批准,可在当地选一至两所公立医院就诊,其费用按第五条(三)、(四)、 (五)、(六)款相关规定报销。退休教职工在外地探亲(子女或父母),基本医药费按 80%报销,其他费用按第五条(三)、(四)、 (五)、(六)款相关规定报销。
(十)属于第四条(四)款规定范围内的教职工,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十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肿瘤及精神病按普通疾病报销医药费。考虑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学校对肿瘤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和精神病的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两种疾病的诊疗费用自付5%(不包括自费项目)。
(十二)人事代理人员医疗费报销:医疗费报销采取补差的方式,只受理纳入医保后的医疗费单据,不受理全额自费的医疗费单据。即按学校医疗费管理办法的报销比例计算应报金额后,减去纳入医保部分,补足差价。在校医院就诊仍享受校门诊待遇。
(十三)医疗费用单据报销时限为自开票之日起一年内,过期单据不予报销。
(十四)用药范围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七版)》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十五)非公立医院医疗费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
第七条 医疗经费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下列各项治疗及检查费用先由本人按以下规定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第五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报销。
(一)经校医院院长同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安装人工喉、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造血管、血管支架、人工心脏瓣膜等人造器官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调节器、心脏除颤器、支架、导管及胰岛素泵等,国产材料费用及治疗费个人自付 20%(离休人员自付 5%),进口材料费用各类人员均自付 30%;体外碎石治疗费用,个人自付 15%。
(二)经批准器官移植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医疗费用个人自付5%。
(三)进行新的医疗项目及检查如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 刀、 x 刀)、射频治疗、高压氧仓等,个人自付 25%。
第八条 自费医疗范围。
(一)省公费医疗文件规定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如生物制剂、血浆蛋白制品等)。
(二)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中药煎药费、中药袋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 110、120 急救费用)、医疗保险费、气功费、伙食费、营养费、婴儿费、保温箱费、导乐费、访视费、产妇卫生费、卫材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5.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
6.各类基因检测费用。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五)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依据鄂卫公〔2002〕5 号)。
2.近视眼矫形术。
3.预防接种及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的诊疗费。
4.洁牙、镶牙(包括牙冠、牙套)、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治疗、热疗、水疗以及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呼吸骤停综合征、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费。
7.各种镇痛泵。
8.医保不报销的检查或治疗项目,不予报销。
(六)其他
1.因打架、斗欧、酗酒、服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停薪留职人员医疗费。
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旅游期间的医药费。
5.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等的所有医疗费由责任方承担。
6.在职人员私出打工或个人在外受聘期间的医药费。
7.未经学校批准的离岗人员的医药费。
8.凡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未经同意在院外就诊的费用及私自在药店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统筹医疗费。
1.对象:年龄在 18 岁(含) 以内, 已办理统筹医疗手续的在职职工子女。
2.双职工子女及原双职工因丧偶且未组成新家庭的子女享受双统筹;单职工享受单统筹。
3.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在院内就诊,双统筹自付 20%,单统筹自付 60%;院外就诊,双统筹自付 50%,单统筹自付 75%。
4.交纳统筹费的标准:双统筹每人每月 2 元,单统筹每人每月 1 元。
5. 已在各类中专、中技、大学等读书的子女和在中技以上各类学校学习的走读生、 自费生均不享受统筹医疗待遇。
6.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出生后必须在校医院登记,到学校财务处注册。
7.取消统筹的教职工应及时到校医院或校财务处报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武纺大〔2012〕4 号文)废止。
武汉纺织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5 年 7 月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