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门诊重症及慢性病
(一)、医保门诊重症及慢性病申报病种及待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政策规定
(依据武人社发[2012]77号)
序
号
重症(慢性)疾病种类
职 工 医 保
居 民 医 保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年度支付限 额
统筹
基金
支付
比例
在职
职工
退休
人员
1
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80%
85%
7000元
50%
5600元
2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3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5000元
4000元
4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54万元(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13万元(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5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87%
90%
6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7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8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60%
65%
9
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25000元
20000元
10
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1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III级及以上
13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
14
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
15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2000元
9600元
16
血友病
16000元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18
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III期及以上)
19
系统性硬化病(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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