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销对象:为已经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不包括成教生及自考生)
校医院是本院大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大学生凭本院核发的病历及本人身份证就诊,大学生校内就诊自付10%。校内就诊须持有校医院发放的贴有本人近照和盖有校医院公章的病历本就诊,否则按自费处理。凡校医
(1)大学生就诊先在校医院检查治疗,确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内条件限制需到校外定点医院诊治者,经医师在校内病历本上签署转诊意见,到校医院办公室登记后开转诊单,方可到对口医院就诊,每次转诊单只能使用一次,同一种疾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转诊至校外医院诊治过程中,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需持检查单回校,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2)校外突发疾病需在外院医院就诊,三日内必须到校医院办公室补办登记,
如需继续治疗者,应先在校医院诊治,经校医院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治疗;如需住院者经校医院医师签署转诊意见后,到医保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住院治疗。
(3)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急性病需
要就医时,应就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门诊报销60%。
(4)校外门诊急性病一次取药不超过三天的用量,慢性病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1)综合医院:武汉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武汉大学附属中南医院、华中科技
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市十二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荣军医院、中建三局总医院、东湖医院光谷分院、江夏区人民医院。
(2)对口专科:市一医院皮肤专科、市三医院烧伤专科、洪山区疾控中心结
1.大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在校医院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应到学校医院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医疗费签字报销必须递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转诊医师签署意见的校内
病历、转诊单、转诊医院病历(有详细的检查诊断和用药记载)、门诊双处方底页。材料不全不予报销。
(3)符合医保相关政策的新生入学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
(4)经校内转诊在对口医院看病,大学生门诊报销80%。
(5)特殊情况经医院领导同意或急诊在非对口医院就诊者,门诊报销60%。
(6)经医院转诊,在对口医院作一般检查,费用在100元及以上者,报销70%;非对口医院报销50%。
(7)大型检查(如MRI、CT、ECT、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等)由就诊医师提出建议,报医院领导审核批准,检查结论与初步诊断或一般检查结果相符时,报销50%;特殊检查结论与初步诊断或一般检查结果不相符且有新的重大疾病发现时,报销70%。
(8)一个月内在同一个部位或器官做二次以上或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次检查费用。
(9)大学生实习期间的门诊急诊医药费凭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发票和院系证明按70%报销,平诊不报销。
(一)未经学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门诊就诊。
(五)新生入学前已存在体内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慢性鼻炎、鼻中隔偏曲、肺结核、慢性肾炎、结石、高血压、癫痫病、肿瘤、月经不调、慢性妇科病以及各种先天性疾病等)。
(二)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中药煎药费、中药袋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120急救费用)、医疗保险费、气功费、伙食费、营养费、卫材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押瓶费、冷暖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四)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一次性材料;
(二)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四)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四)洁牙、镶牙(包括牙冠、牙套)、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
(五)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治疗、热疗、水疗以及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六)呼吸骤停综合征、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费;
(一)因打架、斗欧、酗酒、服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等的所有医疗费由责任方承担或按有关保险条例处理;
(五)可以择期手术的乳腺增生、纤维瘤、子宫肌瘤等;
(八)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无论因公或因私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一条鼓励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集中参加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自身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条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商业保险对其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校医保办帮助大学生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费医疗文件同时终止,解释权属校医院。